为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事宜,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解读:
《办法》原文: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六)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解读:
借款人应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职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最长不超过39年。
《办法》原文: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扣除商业贷款已还期限。
解读:
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扣除商业贷款已还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为单位,不计剩余月份。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