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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博鱼app (中国)官方网站:2023年 09月 12日 13时 19分 编辑: 点击量:334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长住金管规字〔2023〕1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但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缴存账户的,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缴存账户,并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中心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延续使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0%、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24%。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且每年仅可申请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15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从签订当月开始计算)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销户之日起(从注销当月开始计算)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开立缴存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不得继续缴纳。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缴存账户封存后,按照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与中心签订协议后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账户的异地转入或者转出。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春公积金APP或者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还清前不得按其他任何提取情形提取。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事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了解《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事宜,长春市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关于《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经过周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3〕1号),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购房融资需求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23年9月12日起,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开户条件及要件

(1)开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但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等均可自愿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开户要件:①身份证原件;②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可正常使用的储蓄卡。

四、开户步骤

(1)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灵活就业专区”自助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2)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开办公积金账户时预留的银行卡原件,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现场与银行签订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具体网点名称及位置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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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15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注:每月1日至15日为公积金自动代扣代缴日,如未及时在签约银行卡中足额预留当月缴存额,导致当月无法缴存入账的,视为当月断缴,不可以补缴。

六、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七、账户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长春市公积金建制单位开立过缴存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单位账号:201012007194)延续使用。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到建制缴存单位入职的,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封存,再转移到单位账户下接续缴存。

注: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在职职工身份发生转换的,必须封存账户后,办理个人账户系统内转移,否则无法正常缴存。

八、政策利好

(1)个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2)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