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2021〕9号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三、调整次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五、拷盘方式
2021年12月份已缴交完毕的单位可以进行拷盘,已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中账户查询下的个人信息查询页面下载调整基数模板,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需经办人到窗口拷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jlsgjj.cn/qxdt/184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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